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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(修订版)
发布时间:2010-11-10   浏览次数: 108

杭州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

(修订版)

本标准由杭州市贸易局、杭州市洗染行业协会提出。

本标准起草单位:杭州洗染行业协会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

本标准报杭州市贸易局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。

本标准于2011年1月1日在会员企业中发布执行,非会员企业自愿参照执行。

 

杭州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洗染业的基本要求、质量要求、经营管理、交活时限、安全管理。

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abcd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abcd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 16204 - 1996 车间空气中四氯已烯卫生标准

SB/T 10271- 1996 洗染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

2.1术语与定义

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标准:

2.1.1 洗染业:从事衣物、布草等洗涤、熨烫、染色、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、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。

2.1.2 洗衣:利用各种洗涤机具、洗涤剂或各种有机溶剂,对各种衣物及针纺织品进行水洗或干洗,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。

2.1.3 熨烫:运用各种熨烫机具和设备,将洗净和新缝制的衣物、织品进行“定型”整理、去除皱褶,使衣物线条清楚、挺括美观。

2.1.4 染色:运用各种染料、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,对各类衣物及纺织品进行染色加工。

2.1.5 织补:利用各种特制针具,凭手工技能,对各种破损的纺织物、针织物、地毯等,按照织物的原色、原纱、原结构,进行重新组合,使之恢复原样。

2.1.6 去渍:运用各种去渍剂和工具,针对污渍特性与化学成份,在不损伤面料及面料颜色的基础上,将污渍痕迹去除。

2.1.7 皮衣保养:运用洗涤剂、染料、助剂及相关设备对各种皮革裘皮进行清洗、补色、上光、护理等的加工工艺。

2.1.8 布草:宾馆、酒店、医院等单位使用的织物。

3 基本要求

3.1 营业场所

3.1.1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。

3.1.2 洗染企业开业应符合SB/T10271-1996的要求。

3.1.3 营业场所空气中四氯已烯的含量应符合GB16204 - 1996的要求,门面装饰美观大方,字号牌匾书写规范、工整、醒目,店堂内外整齐清洁,店堂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。

3.1.4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,应悬挂营业执照、服务项目、价目表、专业资格证书、顾客须知、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以及行业规定的有关要求。

3.2 设备、设施

3.2.1 新开业的洗染店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。

3.2.2 正在营业的洗染店,使用开启式干洗机,应按规定更换全封闭环保型干洗机,或改造成全封闭干洗机。

3.2.3 石油溶剂干洗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条件。

3.2.4 洗染店不得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剂。

3.2.5 水洗店应使用专用洗涤设备。

3.2.6 洗染店应安装回笼水处理装置,污水排放、达到环保。

3.2.7 使用的洗涤剂(粉)和各种有机溶剂,应符合有关要求。

3.2.8 具有各种专业熨烫机具和设备。

3.2.9 具有各种专业染料、染色助剂和相应设备。

3.2.10 具有各种专业特制针具和设备。

3.3 从业人员

3.3.1 从业人员必须信守职业道德,熟悉政府的有关法律、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,遵纪守法,具有高中(相当于高中)以上文化程度。

3.3.2 从业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后,实行持证上岗。

3.3.3 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:

a) 无照经营。

b) 服务项目不明确,随意要价。

c) 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。

d)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伪劣设备和洗涤用料。

e)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,无证上岗。

f)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。

4 质量要求

4.1 水洗

4.1.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,各部位(上衣以领子、前胸、下摆、袖口、口袋盖、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;下衣以膝盖、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)洗净,不花绺,不起毛、不串色、不搭色、无明显沾渍(顽渍除外)、无损伤、干净整洁。

4.1.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(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)。

4.1.3 漂洗后的衣物清爽、整洁、柔软、白色衣物不泛黄。

4.2 干洗

4.2.1 各类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洗涤后,各部位(上衣以领子、前胸、下摆、袖口、口袋盖、两肩及背部为着眼点;下衣以膝盖、臀部及裤脚为着眼点)洗净,不花绺,不起毛、不串色、不搭色、无明显沾渍(顽渍除外)、无损伤、干净整洁。

4.2.2 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(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)。

4.2.3 衣物不变色、不褪色、不变形;纽扣,夹里及衣物其它附饰物等,不受损坏或变形。

4.3 熨烫

4.3.1 上装各缝劈开,两边无皱纹,肩袖连接要拉开,领子坚竖平妥,领角对称,前襟长度并齐,贴边平整,自然挺括。

4.3.2 下装必须烫四面,裤缝劈开,两边无皱纹,裤线平整笔直与褶连通,裤缝对正与下脚齐,两个小褶相齐一致,裤角挽边宽度一致,自然挺括。

4.4 皮革、裘皮清洗、保养

4.4.1清洗保养后皮革衣物,整体光色柔和,不裂浆,不花不绺,手感柔软,着色牢固,基本与原皮色相符(顾客有特殊要求除外)。

4.4.2 清洗、保养后裘皮衣物整洁清爽、无异味、无损伤变形。
4.5染色

染后的衣物色牢度好,无浮色,不花不绺,颜色达到消费者事先提出的要求。

4.6 织补

4.6.1 织补使用的原材料与织补的质地、颜色、规格基本一致。

4.6.2 织补后的部位与原织物的质地、颜色、经纬组织、密度和花纹变化基本一致。

4.6.3 针织衣物织补后线圈均匀,松紧适度,无抽缩或明显鼓痕的现象。

4.6.4 织补后的织物表面平整,无残丝、毛屑、厚边,工艺细致,织补牢固,外观良好。

4.7 布草

4.7.1 去除能洗净的污迹,无残留、无色花。客房的床上用品洗涤次数能达到110次、桌布口布和毛巾类洗涤次数能达到90次,医院布草洗涤次数达到80次,洗后无明显破损与变色(沾染了化学品的织物除外)。

4.7.2 白度、亮度、色彩自然,浆后挺括,熨烫平整、无明显皱褶。

4.7.3 四角对直、折迭整齐、包装规范、质量合格率不低于95%。

5 经营管理

5.1 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衣物时,应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洗、染、烫、织补衣物的具体要求,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,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,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。

5.2 经营者在收取衣物时应对衣物进行认真检查,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,附件及饰物是否齐全,衣物的破损情况及脏净程度;经营者应提示消费者将易损、易腐蚀及贵重的饰物或附件取下保管好,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经消费者认可。

5.3 经营者对衣物的新旧、脏净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、性能变化程序(标准允许范围)的洗涤(染)效果应向消费者讲明,并将衣物上污渍等瑕疵向消费者明示,应在取衣凭证上注明,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接收衣物。对于确实不能除净的污渍,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过协商,确认洗涤效果,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后,方可提供洗涤服务。

5.4 对需要进行保值精洗的衣物,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,做出保值精洗约定,按照双方对衣物约定价格收取保值精洗费,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双方对衣物约定价格的5%。

5.5 经营者在衣物洗涤时应查验衣物上的洗涤标识,并按照衣物的质地、颜色深浅、脏净程度及污渍情况分类,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。

5.6 经营者在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的清洗、保养时,应根据不同的种类和质地,采用正确的清洗、保养方法

5.7 经营者在熨烫衣物时,应依据熨烫标识符号或根据衣物的质地、种类和服装结构,掌握合适熨烫温度,采用正确的熨烫方法。

5.8 经营者在衣物染色前,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去除污渍,洗净衣物,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和根据衣物的性质正确选择染料。在染色时应依据染料的性能和颜色,按操作程序,采取适合的染色方法,并作好染后处理。皮革制品涂饰时,应根据不同种类和质地,选择合适的涂饰剂,采用正确的工艺方法。

5.9 经营者在织补衣物时,应按照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、组织结构和纹路,选择并确定正确的织补方法,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,织补后应做精心修整。

5.10 经营者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洗染质量的检验工作,应严格各工序交接衣物的手续,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条件,防止丢失或损坏。

6 交件时限

洗件不超过五天,单烫不超过三天,染色不超过五天,织补不超过七天,皮衣不超过十天。特殊要求者双方商定。

(本标准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杭州洗染行业协会  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10月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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